经调查,2020年11月19日上午,按照银起设备公司机装车间主任赵军锋安排,付**带领机装车间实习人员喜晓兵、许涛、叶俊贤前往银起设备公司结构车间,计划同结构车间管道维修工华晓东在起重机南侧轨道平台G-07立柱西侧的高跨热辐射引风电机处,进行热辐射电机维修工作,由银起设备公司专职安全员贾立忠担任现场监护人,付**发现维修任务需使用电焊机,而电焊机正在被其他人使用,因此付**将维修任务推迟到当天下午,于11时左右离开工作现场。
13时许,付**、华晓东、喜晓兵、许涛、叶俊贤在现场监护人贾立忠未到场的情况下前往结构车间。银起设备公司桥架工段铆工组班组长叶彤在地面指挥樊军芳操作通用桥式起重机(北二跨中)进行吊运作业,要求付**、华晓东、喜晓兵、许涛、叶俊贤在吊运结束后再进行维修作业。随后,付**、华晓东、喜晓兵、许涛、叶俊贤五人顺着车间的梯子上到了王秋菊操作的起重机(型号规格为QD32/16-31.5 A5,产品编号为132-090,使用登记证编号为40106401032011078058,北二跨1#)上,付**、喜晓兵、许涛、叶俊贤四人沿着起重机的梯子上到了起重机的顶部平台,华晓东在王秋菊操作的起重机驾驶室门口沟通维修作业事宜,要求王秋菊驾驶起重机将维修人员送至G-07立柱西侧的维修作业区域。因樊军芳操作的起重机(北二跨中)作业区域与维修作业区域有部分重合,华晓东、付**、喜晓兵、许涛、叶俊贤准备等待樊军芳结束作业后再去维修。
在等待期间,叶彤告知王秋菊,位于西侧的樊军芳正操作通用桥式起重机进行吊运作业,在地面指挥王秋菊将起重机向东侧移动了8米左右,等樊军芳结束吊运后再将付**、华晓东、喜晓兵、许涛、叶俊贤送至维修平台。王秋菊停止操作等待期间,樊军芳按照叶彤指挥,完成第一件钢板的起吊。在樊军芳操作起重机自东向西返回时,付**向叶俊贤要了一把扳手,沿着起重机轨道前往维修作业区域。在樊军芳操作起重机准备起吊第二块钢板(自西向东)时,喜晓兵、许涛、叶俊贤听到砰的一声,沿着起重机轨道平台前往G-07立柱附近查看,发现付**倒在起重机轨道平台上,头朝东侧,头部下方有血迹,两条腿在立柱和起重机中间,安全帽已经破碎。樊军芳在听到响声后,停止操作,沿着起重机梯子上去查看,发现付**躺在起重机轨道平台G-07立柱旁边。
听到喜晓兵等人的呼喊后,华晓东沿着起重机轨道平台前往G-07立柱查看,并电话告知结构车间主任李森说付**出事了,李森到达现场后,于13点30分左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3点50分左右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经两名医生查看,轨道平台没有救治条件,需先拨打119救援电话将人救援至地面,李森按要求于14点左右拨打了119救援电话,过了10分钟左右119救援人员到达现场使用救援担架将付**降至地面后,120救护人员将付**送往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2020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通知书》载明,付**于2020年11月19日16时52分死亡,死亡原因为:1.呼吸心跳骤停;2.多发伤,1)重度颅脑损伤;2)胸腹部联合伤。